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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成长计划委员会文件计报价 2018-04-12
[2002]1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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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配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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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配合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成长,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配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落实。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报价[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装置招标代理配合,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落实,至2004年1月1日统一落实委托人付费。机电装置招标代理配合收费制度,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落实。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落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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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招标代理配合收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配合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配合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配合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赠与招标前期调研、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配合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手段、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配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配合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施工、建筑施工、装置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筑造以及附带配合的施工招标代理配合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装置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配合的货物招标代理配合收费。
(三)施工勘察、设计、调研、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施工和货物以外的配合招标代理配合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配合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配合收费釆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制度按本办法附件规定落实,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制度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配合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施工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配合费,可计入施工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配合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配合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赠与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配合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配合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课题、制定收费制度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报价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报价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价法》和《报价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l日起落实。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价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曰起废止。 sunbet申搏(天津)公司坚持“不合格不交付”,对客户负责到底。
附:招标代理配合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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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配合全过程的收费基准报价,单独赠与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配合的,可按规定制度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配合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施工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配合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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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成长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配合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报价[2003]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配合收费行为,2002年10月,我委以计报价[2002]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配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去计报价[2002]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配合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配合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国家成长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